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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晚报(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胡兵 刘蓉莉)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沙洋“2007·8·26”特大飞车抢夺案作出终审判决:3人犯抢夺罪、诈骗罪,对主犯朱某和涂某执行有期徒刑12年,从犯吴某有期徒刑8年,并各处罚金22000元,共同退赔赃款5770元。
去年8月26日8时许,荆州籍男子朱某(44岁,公安人)、涂某(45岁,沙市人)、吴某(49岁,荆州人)骑两辆二轮摩托车到沙洋县后港镇,准备实施丢包诈骗。涂某在后港镇农业银行分理处踩点时,将取了钱的张某锁定为作案对象,尾随张某并与朱某取得了联系。而后,吴某骑一辆摩托车先回荆州,涂某骑另一辆摩托车载朱某尾随张某到后港镇孙桥村以西100米处,趁张某不备,朱某将张某夹在自行车后座上的98334.48元抢走。在逃回荆州途中,朱某从抢来的包中取出4800元据为己有,后3人在沙市每人分得赃款11000元,留下60000元交给朱某保管以后再分。3人被抓获后,警方收缴赃款91500元及吴某用赃款购买的一条金项链(价值3430元)、手机二部(价值2270元)全部返回给了张某。
法院还查明,去年7月29日、8月5日、8月9日,朱某、涂某、吴某3人窜至沙洋县拾桥镇、后港镇采取丢包行骗手段,骗得现金5770元,被全部挥霍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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