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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商报 12月1日起,又有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法规规章等正式施行。
政府定价听证广纳民意
定价机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往往广受社会关注。《办法》规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比较过去的三分之一有所扩大。
为了体现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精神,《办法》还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此外,《办法》对定价机关制定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了相关处罚,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公司可用自有资金炒股
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如果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全国工商系统换发证件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伴随着《管理办法》的实施,全国工商系统40余万公务员将统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二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三是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四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关于执法证的使用,《办法》规定: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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